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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为统筹协调长江保护提供机制保障

一、【背景材料】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复杂的污染源使得长江水质逐渐恶化,生态环境不断恶化。虽然长江沿岸采取了各种措施加强对长江的保护,但长江的保护涉及到很多领域、部门和地方。长期以来,统一化、一体化、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管理体制碎片化、部门分割、多头管理,主支流、左右岸、上中下游协同治理能力薄弱。

二、【解读分析】

据悉,早在200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就制定了《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根据规定,长江江苏段的水质不得低于二级。但10年后,2014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发现,水质普遍降为三类。原因之一是上游水质下降。近10年来,江苏入海口段水体总磷浓度增加了50%以上。长江成了沿江城市的“下水道”。

“不求大局者,不足以求一域。”长江保护是全流域的系统工程。《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和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查长江保护的重大政策和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实施。

依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和监督长江保护,增强长江保护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协同性,是必然选择。《长江保护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长江流域国家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的相关工作。知道自己的责任,明确自己的责任。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建立,将有效落实“注重大保护,不注重大发展”的要求。从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流域的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对待,防止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如何履行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长江保护法》也作了详细规定:全国长江流域协调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就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开展科技专业咨询;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体系;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和农村、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以及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修复标准...

整体协调,形成合力。依法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将科学合理地划定各方责任,理顺中央与地方、部门、流域与地区、区域之间的关系,建立统一分工、整体联动的长江流域管理体系。通过系统的系统设计,加强景观林、湖泊、草地系统的管理,建立水岸协调、海陆协调、社会共治的综合协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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