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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遴选政策理论】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教育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沪府发〔2017〕44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解读分析】

执行方案的主要内容:第一,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国家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财政事权总体上属于中央与市、区共同的财政事权,并根据具体事项加以细化。这些措施中,涉及学校日常运转、校舍安全、学生学习生活、义务教育教师工资等经常性事务,包括公用经费保障、免费提供教科书、学生营养午餐、寄宿制公办学校住宿等,明确为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按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由中央与上海市共同承担部分,按市级标准及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涉及基础教育综合改革、薄弱环节(薄弱学校)改善和能力提高、特教津贴等专项事务,按市、区共同财政事权划分,由市、区分别承担。

第二,学生资助工作。大学生资助是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政策体系,它涵盖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领域,是中央与市、区共同的财政事权,并根据具体事项加以细化。幼稚园的幼儿津贴、义务教育阶段的幼儿津贴、普通高中的免费教育补助和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学校的免费教育补助和国家助学金,属于中央和市、区的共同财政事权,所需经费按中央和上海市的事权划分,由上海市承担部分,并按市级的基本标准和隶属关系,由市、区分别承担。实施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制度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高校学生资助,为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其中,地方部分为市级财政事权,所需经费主要由市级财政承担,具体包括: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的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基层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等。

第三,其他教育。其他教育如学前、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资的投入机制,总体上属于中央与市、区共同财政事权。这些经费在国家政策范围内,由中央和上海市共同承担,上海市承担的部分,主要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区承担。有关义务教育、学生资助以及其他与基本公共服务有关的具体问题,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并调整基本标准。各地区、各部门要确保基础标准全面落实,已制定区级标准的,如区级标准低于市级标准,要逐步提高到市级标准;如区级标准高于市级标准,要按程序报上级备案后继续执行,不能再自行提高,并逐步与市级标准衔接,达到市级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区财政承担。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和财力情况,对新增加的支出项目,属于区财政事权,由区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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