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材料】
《准入决定》和《金融监管办法》立足于中国的具体实践,充分吸收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弥补了监管体制的不足。《准入决定》和《金融监管办法》的实施,将把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整体监管,坚持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的原则,从体制上把产业部门和金融部门隔离开来,有利于防止风险跨机构、跨行业、跨市场扩散,促进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益创新,更好地满足多元化、综合便捷的全社会金融服务需求,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


二、【解读分析】
这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深化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将有助于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管理,防范风险交叉传染,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推动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明确了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和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形,规定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人民银行按照准入决定,牵头制定了《金控办法》,进一步明确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监管要求。该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并表管理,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全面、持续、穿透式监管,在制度上隔离了实业板块和金融板块,明确了股东资格,强化了资本管理,要求股权结构简洁、清晰、可穿透,规范了关联交易,完善了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等。与此同时,对存量企业进行合理的过渡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稳步推进实施。
这次决定的颁布和《金控办法》的出台,意味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正式启动,下一步人民银行将按照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地开展相关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与市场的沟通。包含与媒体,市场主体的沟通。实施过程中,通过沟通,了解市场情况,回应市场关切,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二是完善制度框架。“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为金融控股公司初步建立了一个政策框架,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有更具体、更细致的操作规则,如合并表管理规则、资本管理规则等。
三是实行准入管理。对符合设立条件的企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人民银行按规定受理并审批,并为其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四是平稳有序过渡。目前,部分存量企业具有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特征,也符合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条件,但其内部的某些股权结构可能不太符合《金控办法》的要求。参照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央行设置了合理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把握好对存量企业的分类管理,促进《办法》顺利实施。
五是加强日常监管。以宏观审慎管理为指导思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强化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约束,完善公司治理,有效地防范风险,提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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