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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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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9年8月21日决定,12月1日起在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并于2019年11月28日发布了《浙江省关于实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通知》。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省在推行告知承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地方规定缺失,告知承诺的内涵外延、具体条件、程序、法律责任不统一、不明确,以及事中事后监管不力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浙江省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浙江省保障企业"最多一次"改革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解读分析】

《办法》主要从总体要求、重点内容、办理程序、实施保障四个方面,对浙江省推行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度进行了规范。

㈠总体要求。该方案明确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明确了企业许可事项告知承诺的规则和程序,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合理、各负其责、诚信守法的现代社会治理模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降低市场准入成本,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㈡重点内容。1.告知承诺的定义。该办法明确了告知承诺的定义,即申请人提出申请时,由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后续监管规则以及违反承诺的后果,申请人书面承诺已具备或在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行政机关则应避免提交或事后补交部分材料、免于证前核查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明确告知承诺是对行政许可方式进行优化的一种行政许可方式。2.告知义务事项的范围。该办法明确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行为,应当通过事中事后监管予以纠正,有效防范风险;同时,除与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直接相关的事项外,凡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的,都应当实行告知承诺。3.机关的通知和申请人的承诺。为解决当前浙江省地方、部门出台的告知承诺内容不统一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行政机关告知承诺和申请人承诺两种方式。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果、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告知承诺的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索取和下载。并对申请人承诺的具体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4.关于适用通知承诺的问题。该办法明确,申请人在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行政机关可根据申请人的需要,采取相应的审批方式办理。对于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或因承诺不实被撤销有关企业经营许可决定的,不予适用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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