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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资料背景】

2017年12月,环保部、农业部起草了《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20年1月20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指导意见》(农办农〔2020〕3号),明确了农业农村部在下一阶段农业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中的决心和思路,浙江省还将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纳入了"肥药两制"改革任务清单,以推动浙江省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促进浙江省农村高质量绿色发展,保障浙江省农业生态安全。

二、【解读分析】

《意见》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主要目标。从2020年起,在浙江省绿色发展试点县开展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试点。从2020年起,率先在农业绿色发展试点县、化肥减量示范县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试点,要求每个试点县80%以上的行政村开展回收利用试点,2020年前实现回收利用率90%以上。2025年前,全省化肥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覆盖率达到90%以上;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处置机制,促进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二是主要任务。结合浙江省实际,将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与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协调推进,探索建立高效协同的回收利用机制。1.明确循环利用的范围和主要责任。化肥用户、销售商和生产者是回收处理化肥包装废弃物的主体。化肥包装废弃物(瓶、罐、桶、袋等),要按照“谁使用、谁收集、谁销售、谁回收、谁生产、谁处置”的原则,履行使用者、销售商、生产者回收处置的责任,确保不丢弃、掩埋或随意焚烧。引导供销社、农业生产服务组织、肥料生产企业、再生资源利用企业等开展化肥包装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和处理。2.探讨处理方法和回收机制。对具有再利用价值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根据肥料包装废弃物的功能、材料和再利用价值,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企业、包装加工企业等开展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工作,探索采用押金出售、以物换物、有偿回收等多种回收方式,鼓励使用者收集并上交肥料包装废弃物,建立使用者收集、销售者回收、生产者回收的协同高效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机制。对没有再利用价值的农药包装废弃物,由使用者收集后交还给村级垃圾收集点(站)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点进行定点堆放、分类回收,并纳入农村生活垃圾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3.加强源头控制。积极探索化肥统配统施的机械化、专业化服务;鼓励肥料生产企业通过提供大规格包装产品个性化定制等方式提供大规格包装产品;引导生产企业探索包装物易资源化、易处置;引导生产企业在可循环再利用的肥料包装物上增加循环再生标识,引导回收主体进行分类收集处置。

三是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行省负总责,市、县、乡三级抓落实,肥料使用者、销售商、生产者层层落实主体责任和回收处理责任。2.健全政策扶持和政府引导。各县(市、区)要细化实施方案。3.加强调度管理,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建立和完善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统计制度,及时掌握回收利用工作动态,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加强对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知识的普及、宣传和推广,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局面;及时宣传和总结各地回收利用的成果和做法,以示范带动社会力量,构建肥料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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