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一般不得放弃。有特殊原因的,应向县委组织部或县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协商选调(聘)单位同意后,方可放弃。无故放弃的,3年内不能参加各级公开遴选、选调(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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