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遴选条件
(一)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9年12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出生)。其中,报考共青团系统专职干部的,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12月至2002年12月期间出生);
3.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学历;
对曾获国家或省部以上群团工作奖项及相关荣誉称号的特别优秀人员,经各工青妇机关专职干部专业遴选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选办)评估审核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年龄和学历上可以适当调整。
4.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5. 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及专业素养,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6.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宣传、发动群众的能力;
7. 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并热爱群团工作,一般具有2年以上在基层人民团体、群团组织、企事业或社会组织等单位从事群众工作的经历;
8.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9. 具有上海市户籍。非上海市户籍社会人员参加遴选的,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3年以上(仍在有效期内),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以上;
10. 具备中央和本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以及遴选职位需具备的其他工作能力和要求。
在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应为专职从事工青妇工作人员。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59号)界定。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 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4.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 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 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8. 报名人员与遴选单位中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向遴选单位进行报备,构成回避关系的遴选职位不得报名;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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