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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遴选政策理论】黑龙江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第一,“标准地”的涵义与政策创新。"标准地"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有供地条件的地区,对新增工业项目用地先建后验,设定控制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开发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排水、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等基本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标准地”出让主要有三个政策变化:1.实行区域统一评估。原企业逐笔办理多项评估事项,改为出让前,由政府统一打包办理,变企业为政府部门。2.严格执行控制指标;在投资建设合同中科学合理地设置“标准地”控制指标,并将其列为“标准地”,企业达产达效及后续经营状况受合同约束,变弹性执行为约束执行。3.实施“承诺即开始”。获得“标准地”的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即可开工建设,变审批办为承诺办。实施“标准地”出让,既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又能有效解决闲置低效的工业项目用地,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第二,指标体系。标准地指标体系包括区域评价指标和控制指标两大部分。地区评价主要包括: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区评价、文物保护区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控制指标包括:工业用地准入条件及投资、能耗、环境、建设等控制指标。

第三,应用范围。标准地出让方式适用于全省各类园区新增工业用地。首先,探索先在有条件的各类园区中实行“标准地”出让,然后逐步扩大到其它区域投资项目。

第四,主要任务。1.开展“标准地”区域综合评价。各区县政府在各类园区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综合评估,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新进行评估。2.建立了“标准地”出让的指标体系;市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制定发布,区别不同行业的类型,实行动态调整机制。3.优化“标准场地”的配置方式。标准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进行市场化配置。对于标准厂房和科技孵化基地用地,可以采取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提供。4.明确“标准地块”出让的履约要求。土地使用者与市、县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明确土地使用标准、控制指标、竣工验收、达产达效复查、违约责任。属“承诺即开工”的审批事项,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由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5.加强“标准地”对标验收监督。工程完工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对控制性指标进行联合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后,市县政府或其指定部门(机构)组织“标准地”项目的履约检查,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探讨“标准地”项目全过程信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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