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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遴选政策理论】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及涉企审批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2号)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湖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围绕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群众办事创业负担,努力把湖北建设成为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谱写新时代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新篇章。

二、【解读分析】

实施告知承诺:告知承诺:告知承诺书内容:告知承诺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要求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来说明客观事实或证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清单以外增加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包括设区的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定的证明事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构建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成熟一批、实施一批,逐步扩大告知承诺制试点范围。鼓励水、电、气等公共服务行业,除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外,还可以参照本《实施方案》,实行告知承诺。

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要求证明人提供书面承诺的书面证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相关规定,科学制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格式文本,并向社会公开。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阅或下载。

通知承诺与现行管理制度并行实施,将清单所列的证明事项,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采用通知承诺方式。应鼓励申请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以告知承诺代替提交证明材料的,作出书面承诺并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即视为申请人已经向行政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对不愿或不能履行承诺的,应当提供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证明材料。设立承诺退出机制,行政事项办理完毕前,申请人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按原程序重新计算承诺期限。

强化承诺核查:建立事中事后核查制度,根据证明事项的特点、风险等级和信息化建设状况等因素对核查方法进行分类,把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是否可以免除核查。对免于核查的事项,要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手段,实施日常监管,不能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监管措施。需核查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确定的核查方式,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查,并将不实承诺予以消除。

允诺核查主要是在线核查,也可以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进行现场核查。各行政机关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政务服务网移动客户端、区块链技术等,对相关数据进行采集、比对,并在线核查。确实需要现场核查的,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业务协作,避免烦企干扰。有关资料尚未在网上共享,本机关难以以上述方式核查的,可向其他行政机关申请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卸责任或拒绝协助;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协助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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