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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遴选政策理论】《江苏省水域保护办法》解读

一、【资料背景】

江苏省地处长江、淮河、沭泗流域下游,河湖众多,水系发达,水域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16%。河流和湖泊的水具有调节洪水、供给水资源、保证水环境容量、保持良好生态、调节气候和开发航运、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历届省委、省政府的不懈努力下,江苏省水域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退田还湖工作积极推进,退田还湖面积达120平方公里,通过生态调水引流,确保了太湖不发生大面积湖泛和饮用水源安全。针对江苏省的水域开发利用活动和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的管理,也作了一些规定,但在水域的生态恢复、动态监测等方面,规定比较少,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不能适应江苏省水域保护的需要。为了深入贯彻习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思想,积极落实新时期治水方针,切实加强河湖岸线管理,维护河湖的健康生态,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江苏省应通过地方立法来完善河湖岸线保护制度。因此,结合江苏省的实际,制定并发布了《办法》。

该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借鉴浙江等兄弟省市有关水域保护的相关规定。

二、【解读分析】

《方法》共有30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在规划方面取得进展。加强岸线规划管理,是聚焦河湖空间控制要求,落实对开发强度的控制和管理指标,推进使用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在这方面,《办法》加强了规划约束。1.规范计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明确规划编制依据与要求;专项规划应在开发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综合规划的要求,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统筹推进水域功能管理、资源控制和生态保护。3.规定了相关规划衔接。涉及水域的其他规划,由有关部门编制,并与水域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二,在空间管制方面。实施使用管制,对河湖水域及其岸线实行自然资源总量管理,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和违规退出制度,优化功能布局,核定开发利用总量控制“天花板”,确保水域与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协调一致,是加强水域及其岸线保护的重要手段。因此,《办法》明确规定了对水域空间的具体管制措施。1.建立水域重点保护制度。在注册的水库水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范围内的水域、自然保护区水域、清水通道维持区、重要湿地水域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水域等方面,加强对河道、湖泊保护名录所列河道、湖泊水域、注册登记的水库水域等水域的监管。2.网格化管理机制的建立。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点保护水域的空间管制网络体系。3.建立水域划分管理机制;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明确开发利用水域的有关要求,进行水域划分,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4.建立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体系。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水域及其岸线资源总量管理制度,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和违规退出制度,严格占用补偿和节约集约用地机制,对高耗低产的水域岸线资源利用项目进行限制。5.建立水域占用清理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食船舶、居住船舶、堆场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水域保护规定的,应当逐步予以清除。6.建立区域水域调节机制。对旧城区改造、城市新区开发建设中确需填堵原河道的沟叉、贮水湖塘洼淀以及取消原有防洪围堤等水域的,由有关管理机构根据水域开发利用的有关要求,编制区域水域调整方案,按等效等量原则予以补偿。

第三,关于动态监测。强化水域面积动态监测,建立水域调查评估体系,是保证水域面积不减少,促进水域保护的重要技术保障。因此,该办法加强了对水域的动态监测。1.规定了水域动态监测的内容和频率。水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面积、水文和利用情况等进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水域监测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域调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2.规定了水域动态监测管理的权限。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流域、省管湖泊和大中型水库进行调查评价。3.规范水域信息管理系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水域信息管理系统,健全水域档案资料,提高科学保护水域的水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域开发利用项目的普查登记,并对其进行量化管理。

第四,关于水生环境的修复。通过实施退圩还湖、退田(渔)还湖工程,推进水生态保护和修复,逐步恢复水域面积,提高调蓄能力,积极创造有利于水生态修复的健康湖盆形态;通过对河流湖水进行生态修复,恢复水生植物,改善河流湖泊生态功能,切实提高人们对水生态文明的满意度和获得感。因此,《办法》对水生态恢复的具体措施进行了明确。1.制定水域生态修复的实施方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水域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生态修复实施方案。2.生态清淤要定期进行。水生态修复工程和水生植被修复工程要定期组织实施,减少内源污染,减少水体富营养化,提高水体自净能力。3.实行退圩还湖,退耕还林,退耕还草。

第五,在保护水域方面的规章与合作。为科学评价水域保护成效,加强联合监管,压实保护责任,《办法》对水域保护的监督与协作作了规定。1.建立水域保护评估体系。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域保护纳入河长制工作的监测评估范围,并纳入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范围;对河长履行职责、管理成效、水域水质、水域面积、水域功能变化等进行监测评估。2.建立水域保护信息通报制度;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年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违法占用水域或者其他危害水域生态安全、功能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3.建立访谈制度。省级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约谈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整改措施,并向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4.落实“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具体规定,有关部门在查处涉水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5.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水域保护联合执法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对水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6.建立区域合作机制。明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地区有关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构建长江三角洲地区信息共享、联勤联动的水域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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