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原来的《办法》于2000年颁布实施,在保障邮政通信,维护邮资凭证发行秩序,加强仿印邮票图案管理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伴随着2002年《行政许可法》的实施,2005年邮政体制改革,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2009年《邮政业法》的修改,《办法》颁布实施的法制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从仿印邮票图案发展的实际出发,贯彻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安全管理等要求,全面修订《办法》。
二、【解读分析】
第一,优化审批层次。进一步简政放权,不再将审批层次划分为材料、尺寸的仿印,明确了重大题材仿印图案由国家邮政局审批,其他题材由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审批。
第二,扩大放宽范围。贯彻实施“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只有邮政集邮管理部门才能仿造邮票的限制,明确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都可以仿造邮票;将邮票免审范围由报刊、杂志扩大到出版物、集邮展览等活动中的有关材料,并对有关技术要求作出规定。
第三,优化审批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仿印印章的审批程序,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细化提交申请、审查核实、审批时限、制作批件、不予审批等环节,加强审批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事项。
第四,加强监管手段。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对仿印章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措施和要求,明确举报处理事项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