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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遴选范文赏析】为信用 信息筑牢安全堤坝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征信体系在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增强社会诚信意识等方面,日益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例,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底,征信系统已收录11亿自然人、数千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息,规模位居世界前列。随着我国征信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数字征信时代,征信新业态不断涌现,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也时常发生。前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对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对外提供等各环节加强监管,正是为了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推动征信业高质量发展。

应当看到,当前我国数字经济迅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征信业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一方面,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的应用,使得许多涉及信用信息的数据更容易被采集和加工,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成为可能;另一方面,一些新业态新模式缺乏明确的征信业务规则,哪些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如何定义征信业务等问题还需进一步厘清。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和企业的支付、消费、生产经营等信息属于信用信息,利用信用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在监管的范围之内。为征信业建章立制,必将有利于加快建设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的现代征信体系,推动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

在征信体系中,保护个人和企业等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极为重要。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的行为时有发生。最近,有用户向媒体反映,自己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一家外卖平台开通了贷款服务,还产生了逾期记录。用户的信用信息被平台掌握又被不当利用的现象,值得警惕。这说明,征信业存在无授权采集、“一次授权、无穷采集、无限使用”、加工处理过程不透明等问题。今天,对信用信息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依然需要加大力度、久久为功。

有效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应被视为征信业的底线。事实证明,一旦个人、企业等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无法得到保障,相关信用信息就存在被泄露或滥用的风险。正因此,征求意见稿要求,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遵循“最少、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同时还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告知采集的目的、信息来源和信息范围等。把相关措施落实落细,更好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筑牢信用信息安全的堤坝,才能实现信用信息合规、合理的良性流动。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进入新发展阶段,社会主体对于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的需求越来越多。随着规则的逐步健全完善,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征信业必将顺应当前数字经济时代的趋势,走上更为规范化的高质量发展道路,为促进实体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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