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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遴选政策理论】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解读

一、【资料背景】

2010年7月16日,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能力的市属国有企业能否承担项目业主,财政能否实现非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经研究认为,有必要对原规定进行修改、调整。以财政预算资金分层次实行切块管理改革为主线,引申出各园区、区及行业主管部门在此制度安排下,要根据切块资金预算,对分领域的项目进行策划和前期准备,提出年度项目清单和需求,并结合经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合理统筹资金使用;二是强化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以项目属性和“专业人员做专业”原则为基础,对自身不具备建设技术和管理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选择项目代建或由市属国有企业承担项目业主,行业主管部门可从项目的实际管理中跳出来,对该领域的项目策划和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解读分析】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参照《政府投资条例》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结构框架,对原有章节“第二章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第三章项目审批管理”进行了调整,将原有章节“第二章项目投资决策,第三章项目储备与规划编制”的章节顺序进行了重新调整和优化,使其逻辑结构更加清晰。

在“第一章总则”第六条对财政资金实行分层次分段管理的规定,为这次修订的主线奠定了基调。第39条中的项目资金拨付流程也相应发生了变化,各园区、区及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财政局切块下达的项目资金,根据项目推进进度统筹拨付到最终收款方,从而优化了资金拨付流程,提高了资金拨付的效率。市级财政部门应配套研究,优化资金支付体系,理顺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的资产移交、登记等管理关系,以及改革实施路径,提供相应的资金制度保障。扩大了项目业主承担主体的范围,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均可承担项目业主责任,并在第十二条中对项目业主的职责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此次修订将使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发生转变,一是提高项目规划能力,即在项目生成规划阶段,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领域项目建设、投资需求,明确职能定位,加强前期项目规划能力,加快推进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储备更新和前期工作,做好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工作,实现计划执行与资金预算的高度匹配,从根本上改善“让项目等钱”的问题,使之成为一个整体;二是提高项目规划实施和切块资金的统筹监管能力,无论是行业主管部门,还是选择代建还是推荐的市属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都应具备综合监管能力;三是提高项目规划实施和切块资金的统筹监管能力。

取消原《管理规定》第六条以批准可研的建筑工程造价1000万元作为实行项目业主自行建设或代建的界限,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自行建设、代建或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作为代建管理;实行代建的项目,可实行代建概算包干制,不在《管理规定》中详细规定,而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通过签订概算包干合同再加以规定。为确保修订后的《管理规定》具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和一般性指导意义,将重点放在各园区、辖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资金分级分档后的项目建设、资金统筹等相关监管职责上,为避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内容重复,取消了原《管理规定》第八条中的代建方职责和其他相关具体内容,即由项目业主根据《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根据情况拟在以后的《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中明确。

根据有关部门的意见,以及目前项目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分工,又重新调整了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有效地理顺了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比如借鉴广州、深圳、上海等地的做法,明确了涉及初步设计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园林环卫局、市林业局、市交通港航局等),市发改委则负责审批概算,并对审批事项、权限和主体进行了调整。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事项”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节约审批时间。本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简化程序的情形,包括:1)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均应纳入预算管理;2)因公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出国(境)经费,包括公务人员出国(境)经费,以及公务人员出国(境)经费。

按照财政资金分层次切块的改革思路,在资金安排和管理上进一步优化和简化资金拨付程序。一是明确开工前的前期费向发改申请,项目开工后的剩余前期费与工程进度款一并纳入部门切块资金预算统筹安排,由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程实施进度拨付,加强区、县及行业主管部门自身统筹切块资金的自主性,避免财政多头拨付,资金到位滞后;鉴于国家建设部以工程质量保证书代替工程质量保修书的要求,本项目不再设质保金。拟对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工程余款的支付方式进行修改,除施工管理费外,其余全部付清,并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将剩余部分在完成资产移交和登记后,按10%的比例支付,以避免因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合同纠纷,影响农民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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