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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遴选政策理论】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解读

一、【资料背景】

2014年2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构建了8+1的社会救助体系,《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首次明确规定,各地民政部门要建立社会救助体系。2015年1月,广东省印发了《广东省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粤府办〔2015〕3号),建立了“救急、保底线、广覆盖”的临时救助体系,细化了救助对象范围和救助标准,明确了救助的一般程序和应急程序,建立了社会力量参与和主动发现机制,着重解决了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的基本生活困难。在此基础上,对本办法进行修改。

二、【解读分析】

关键词和专业术语的解释。

消费救助对象:指在基本生活需要之外,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造成一定时期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比如有慢性疾病的家庭成员需要长期服药的患者,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学生,以及需要持续护理的严重疾病患者。这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一般程序,申请家庭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和入户调查。

紧急救助对象: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如遭遇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矿难、溺水、火灾等事故,突发脑卒中等急症送医治疗,妇女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或监护侵害等情况。这类对象适用临时救助的紧急程序,可采取先救助后申请,紧急情况解除后再补齐审核批准手续。

住户调查:根据申请人的授权,依靠政府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相关金融机构的数据联网机制,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财产等情况进行信息化查询和核对。

小额救助:一般是指救助金额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2个月以内的临时救助。

暂时救助备用金:县级民政部门将部分临时救助资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拨到辖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急难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用临时救助备用金进行审批,并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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