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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遴选政策理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责任的通知解读

一、【资料背景】

黑龙江省林业管理体制复杂,条块管理,责任不清,有的地方在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回避责任,造成毁林开垦、毁林种参、滥伐和乱占林地等森林资源破坏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切实加强黑龙江省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森林经营单位、林草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森工、农垦机构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职责的通知》。

二、【解读分析】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保护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森工和农垦改革的文件,都规定了地方政府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责任。该通知明确:不管是中直、省直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还是集体(个人)管理的森林资源,都要由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承担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与此同时,对于行政辖区内森林资源受到破坏而不能履行职责的,明确规定了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按照《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追究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第二,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单位对森林资源的管护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障国家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促进森林生态功能的提高”,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管护”。《通知》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投入,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防止和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该通知明确:森工林业局、国有林场、农(牧)场等森林经营单位,在依法经营的同时,要切实做好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落实管护措施,明确管护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制止。尤其是森林防火工作,地方政府要承担监督、指导等宏观责任,国有林业企业和事业单位要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预防各类森林火灾和初步处置森林火灾的各项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森林经营单位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进一步明确了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该通知要求,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行政辖区内的森工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林场、农(牧)场及其他单位管理的森林资源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处理和纠正。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正确处理好林业和农业之间的矛盾。鉴于黑龙江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较多,情况复杂,处理困难,矛盾突出,影响社会稳定,已成为损害森林资源的深层次问题之一,《通知》强调,除国家重点林区外,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安定团结,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对一地多证,重复发放的权属证书,应认真核实,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单位、个人与国家重点林区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省林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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