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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遴选政策理论】《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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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进一步从法制和制度层面上巩固价格改革成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工作部署,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西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下称《目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在充分征求了各地区(市)行署(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21年1月22日发布实施。

二、【解读分析】

修改调整价格目录的内容和情况:(一)项目分类调整。大分类的定价项目从原来的9类(种)拆分为11类(种)。(二)取消3项定价项目。取消对天气鉴定和防雷技术服务、地震安全鉴定和部分律师收费等项目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的要求,西藏自治区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9〕470号),并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9〕879号),明确了气象评估及防雷技术服务、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收费项目,与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的实施意见》(发改价格〔2019〕879号)。(三)移交1项定价项目。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改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四)拟议授权下放6项定价项目。根据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简政放权实效的建议,拟将原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4A级景区下放给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对跨县(市)的公共管网供水、污水处理、客运出租车运价和燃油(气)附加费标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属县(市)级的跨县(市)定价权限下放给县(市)级。(五)规范了目录结构和部分定价项目的文字表述;1.对部分定价内容名称进行了修改。2.调整价格内容。把“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的定价内容从“重要交通运输”调整为“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删除“短途”二字;将“污水处理价格”的定价内容从“供、排水”调整为“环保”。3.对部分定价内容的注释进行了修改。4.修改和增加脚注的部分。对《目录》中定价项目“电力”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将“上网电价”、“销售电价”改为“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在区内消纳的非中央定价项目,如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和招标定价”,修改为“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未在区内消纳的水电等非中央定价项目,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适时放开由市场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5.合并定价项目。在供排水领域,将“辖区内跨县(区)、地(市)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县(区)属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合并为一个项目;在重要专业服务领域,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与“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合并为一个项目。6.分割定价项目。把"公共服务"分成"医疗"、"养老"和"殡葬"三个项目。

自治区政府定价项目进一步精简,定价内容更加准确、规范、细化,体现了市场化价格改革的方向和西藏自治区价格管理的实际需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定价,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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