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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遴选政策理论】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1年版)解读

一、【资料背景】

2019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提出“到2020年,将适合通过市场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目录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12月27日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制定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南》(发改规划〔2019〕2024号),提出“各地要结合实际,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依法扩大范围,抓紧制定发布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在平台互联、信息充分共享的基础上,规范场所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办理,着力优化平台服务,将清单内公共资源交易全部纳入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与此同时,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若干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1-2022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的通知》(新财购[2011]15号)和《乌鲁木齐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

二、【解读分析】

《目录》主要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明确了目录编制的目的意义,明确了进场交易的范围和交易监管部门,明确了各有关行政部门的责任,并对相应的未进场交易的处理措施进行了说明。二是具体的目录清单,具体的目录清单分为工程类、政府采购类、资产类、资源类四个类别。

第一,建筑工程类项目(共1个)。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采购,包括国有投资的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修、拆除、修缮)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特别是市、区两级管理的房屋建筑、水利、交通、桥梁、园林绿化、信息、供水、供气、设备安装、管道线路和其他市政工程项目(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政府采购(包括2个子项,共1项)。其中,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主要有: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2.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新财购〔2020〕15号)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资产类(包括8个子项,共4项)。其中包括:1.行政机构的资产处置(单项或单批评估价值在5万元以上);2.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罚没物品的处置;3.产权和股权转让;4.增资和扩股。其中,特别包括对公共汽车的处置;对公共房屋的处置和租赁;对各种废弃、淘汰和上交的物资的处置;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进入流通市场的罚没物资和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执行的物资的处置;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于通过公共资源交易进入流通市场的罚没物资和由司法机关委托司法执行的物资的转让;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增资扩股(取得有权批准单位同意非公开协议转让的除外)。

第四,资源类别(共3个,包括9个子类)。具体内容包括:1.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出让矿业权;3.政府特许经营;城市供水、城市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和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市政公用设施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区(县)属公共载体经营性户外广告使用权或租赁权出让;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经营权出让;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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