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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遴选政策理论】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解读

一、【资料背景】

《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68号)于2008年8月20日颁布实施,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重订该条款主要基于以下三个考虑:

第一,要适应法治政府建设。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法治政府建设做出了新部署,提出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重大行政决策要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该条款的部分内容已经不符合新时期全面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要求,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需要全面贯彻国务院《条例》。2018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18年4月20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第713号国务院令,发布实施《条例》,要求省级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具体制度。根据我国法治政府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条例》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特别是在执行决策法定程序、加强公众参与、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范决策风险、强化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规定。这一切都必须在省政府的规章中加以执行。这就要求我们根据《条例》的规定精神,对《规定》进行修改,从体例到内容都要作重大调整。

第三,解决实践中突出的重大行政决策问题。行政权的行使始于行政决策,而行政决策行为的规范则是行政权行使的重点,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行政部门是否依法办事,直接反映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也直接决定着政府是否能够全面、正确地履行职责,直接关系到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把行政机关重大决策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对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具有重要意义。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约和监督行政权的行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政府公信力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江西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些决策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意识淡薄,对程序不够重视,缺乏对客观规律的尊重,乱决策、违法决策、应决策而未决策,以及对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听取群众意见不够充分,不采纳或采纳不当,引发社会不稳定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必须修改和完善《规定》,实行更加全面严格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防止和解决这些问题。

二、【解读分析】

条例共6章56条。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等内容。第2章决策草案的构成,主要包括决策的提出、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第3章合法性审查与集体讨论决定,主要是对集体讨论决定与决策公布的程序进行规定。第4章决策的执行与调整,主要对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决策后评估的情况等进行了规定。第5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决策执行单位以及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主体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6章附则主要规定了参考文本的主体和适用日期。以下是主要内容:

第一,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以及决策机关办公厅(室)的职责。鉴于各设区市、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各级政府决策的影响面和侧重点也不同,《规定》规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并根据国务院《条例》的规定,采取列举加排除的方式确定。所列事项包括:1.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2.拟订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3.拟订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4.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5.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项;与此同时,明确排除了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三大类事项。重大行政决定的目录和标准,由决策机关根据职责权限和当地实际,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为了便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规定了决策机关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工作。第二,关于公众参与。该规定明确,决策机关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除依法不能公开决策的事项外,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并在可能影响到企业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及时向有关市场主体征求意见。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举行听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对后续公开征求意见的处理作出了规定。第三,在专家论证方面。专家论证是决策科学化的重要体现。该条款明确了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组织论证评估并进行专家选择的要求,规定了专家论证的内容、结论的运用,明确了专家参与论证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在风险评估方面。为了有效地防范和减少决策风险,《规定》规定,对于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涉及范围广、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决策之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对风险评估的内容、程序、报告内容、结果的使用等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只有当风险可控时,决策机构才能做出决定。第五,合法性审查。该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是必要的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说明送请合法性审查应提供的材料、审查方式、期限及处理结果等事项。第六,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的公布。该规定明确了集体讨论决定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突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定了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的权利。完善重大行政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发布与发布的引导机制;第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与调整。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及时发现决策偏差,提高决策的纠错效果,《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对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要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执行督查制度、决策执行单位的职责以及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内容等。第八,关于法律责任问题。1.明确了决策机关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拖延不作,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实行终身问责;在集体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决策机关工作人员对决策中存在严重错误提出异议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2.明确了决策承办单位或承担决策相关工作的单位在执行决策过程中,不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或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3.明确决策执行单位拒绝执行、不完全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或者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或漏报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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