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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

2024年省市直公务员遴选5.1梦想翼启航

一、【背景材料】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完善预防腐败法律体系,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它为我们更好地预防和解决民事纠纷,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二、【解读分析】

存在民事活动,就会产生民事纠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民事活动日益活跃,民事纠纷不断增多。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有多种途径,司法诉讼是重要途径。然而,诉讼的社会成本更高。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如果民事纠纷全部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将给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带来很大的纠纷解决成本。这样既会制约司法效能的提高,又不利于及时修复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预防法体系,主要是为了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新纪元的“枫桥经验”就是注重运用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机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事前,化解在基层。调解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法律制度,被称为东方矛盾纠纷。民调工作植根基层,来自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的诉求,防止社会矛盾升级。我国于2010年颁布了人民调解法。由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调解制度具有简约、灵活、普遍、自治等优点。通过不断在实践中完善调解制度,可以更好地发挥其预防民事纠纷升级,从源头上解决社会矛盾的作用。

解决好民事纠纷,需要尊重当事人意愿,使诉讼过程和诉讼结果都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它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又能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当事人自愿参加调解纠纷,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仲裁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仲裁原则,当事人地位平等,程序公平,意见和诉求得到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对纠纷解决结果,当事人自认有利害关系,若最终自愿接受,表明当事人认为调解结果是公正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健全和完善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预防纠纷升级的同时,建立和完善预防纠纷的法律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我国现行的公证、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法律制度对预防纠纷的发生起着重要作用。公证制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证明力,通过公证的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其证明力一般比其他证据高。所以,通过公证来固定证据,确定权利义务,提前预防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重大资产重组和并购公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公证,知识产权保护公证,产权保护公证,家庭财产管理公证等,都对避免相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律师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公司律师制度等,通过让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提高相关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前识别和排除各种法律风险,可以有效地避免事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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