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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遴选政策理论】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解读

一、【资料背景】

农村饮用水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2005~2018年,黑龙江省通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了一批农村供水工程,覆盖村屯33000个,自来水普及率达92%。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农村居民对饮用水的需求已经由“有水喝”转变为“好水喝”。目前黑龙江省供水保障水平不高,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运行管理经费难以落实,一些工程长期存在饮水不安全隐患,运行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已不适应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到2018年底,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而黑龙江省在省政府层面上尚未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缺乏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管护主体责任、运行经费保障、水源保护和水质管理等方面的刚性约束。

这一举措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理念,体现了“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对于加强黑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实现农村供水工程良性循环,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读分析】

方法共4章32条,着重对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第一,健全经营管理制度。对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并确定相应的管理人员。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第二,建立了经费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运行经费投入机制。第三,加强水源和水质管理工作。制定出台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的水源保护职责,并明确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农村供水工程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及末梢水水质组织监测等职责。与此同时,明确了水源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第四,明确了供水单位和用水户的职责范围和义务;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有偿使用农村饮用水,实行计量收费。要因地制宜地实行单一水价、“基本水价+计量水价”和“两部制”和阶梯水价等制度。并对农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的下一步工作。第一,加强宣传工作。利用网站、报刊、电视、微信等媒体进行广泛的宣传,使供水单位和用户了解用户的责任和义务。第二,落实责任。监督各地切实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的监管责任落到实处。第三,健全制度。监督各地建立健全专管机构,完善管理办法,落实运行管理经费,并以未落实经费作为否定因素,安排年度维修养护资金,加快建立农村供水长效运行机制。第四,加强协调工作。要加强与生态环境、卫生和计生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水源保护,强化水质保障,加强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村供水管理工作。第五,推进水费征收工作。指导用水户提高节约用水和用水付费的意识,按照水利部要求,积极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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