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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遴选政策理论】辽宁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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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为了减轻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压力,国务院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国发〔2017〕49号),选择浙江、云南两省及6家央企作为试点单位。财政部等5部委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保障资金划转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根据国家方案和通知精神,省财政厅充分借鉴浙江、云南等省的工作经验,在组织交投集团、能源集团等企业进行座谈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方案,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解读分析】

全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指导思想。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到社会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相结合的运行机制,逐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可持续性。第二,移交任务。到2020年底,辽宁省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将部分国有资本划转到地方政府和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完成任务。第三,转移的内容。一是转移的范围。将辽宁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司规模的认定以2017年12月31日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二是转移的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省级国有企业的股权进行监督管理。三是转移比例问题。将10%的国有股权纳入划转范围企业。第四,转移的起始日期。以2019年12月31日为原则转换基准日。第五,接受主体。省级财政部门代省政府集中持有,并委托辽宁金控集团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专户。

第四,转移程序。其中包括对划转股权的审核确认,下达划转股权通知书,办理划转手续,相关配套措施,划转企业财务状况的调整和信息披露,汇报划转工作的实施情况等。第五,转移股权的管理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作为财政投资者,享有划转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国有股权转让所得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转制企业不改变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第六,职责分工。为了保证《辽宁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宁金控集团等国有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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