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11月1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将于明年6月1日起实施。针对当今社会新技术发展反映出的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的新问题,新《著作权法》做出了一些新的设计。
二、【解读分析】
近年来,短视频发展迅速,但是否属于现行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其他新事物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追根溯源,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八类作品,并设置了总括或开放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列举并不能穷尽现在和未来的所有类型的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以某种形式复制”的定义过于狭窄,开放式条款表述不严谨,造成了现实中作品定义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有些新类型的作品不能归入八种法定类型的作品。现实中,法官们经常会对是否应该进入“涵盖条款”产生争议。因此,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即“在文学、艺术、科学上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点的其他智力成果”。这种设计更加准确、科学、合理,也具有很强的预见性和可预见性。长期以来,版权侵权低赔偿原则,法定最高赔偿50万元30年不变,填平一直饱受诟病。此次修改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规定了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时,改变了现行法律对法定赔偿的直接适用,规定可以参照权利人的“特许权使用费”进行赔偿。这为权利人要求赔偿损失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规定,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判给权利人实际损失1-5倍的赔偿金、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人的使用费。
此外,在适用法定赔偿时,不仅将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元,还将设定500元的下限。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和违法成本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此外,新《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似电影的作品改为“视听作品”,将电影和电视剧的著作权保留给“制作者”,同时保证编剧、导演、摄影师和歌曲作者的署名权,以及通过合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除影视剧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人享有;在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单独行使著作权的权利。此举充分考虑了我国影视产业繁荣发展带来的所有权协议新趋势,尊重意思自治和协议优先的民法理论。新《著作权法》还将现行法律中未受保护的“时事新闻”限定为“简单事实新闻”,明确只有“简单事实新闻”,而不是全部“时事新闻”,不适用著作权法,不受著作权保护。同时增加了对新闻机构的发文工作的规定。这将对中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的深度融合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新法为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行使禁播权设置了“紧箍咒”,即“不得影响、限制或侵犯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调解权和公示义务,规定费率纠纷解决机制,明确国家著作权机关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同时,强化技术保护措施,增强版权机关的执法权威,强化执法手段和力度。
扫码联系华图遴选老师,获取各省遴选考试备考资料,考情分析,笔试面试题!
相关产品推荐:2025年遴选公务员笔试龙腾尊享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