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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理论】山西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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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兜底、织网、建机制”的要求,全面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全民享有、城乡统一、权责明确、保障适度、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切实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人民至上”的执政理念和“为民服务”的博大情怀,为我们做好民生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指明了方向。在脱贫攻坚决战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决胜之年,2020年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对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和完善与全面小康和乡村振兴相适应的长效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要求及《中共山西省委关于建立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二、【解读分析】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委"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的总要求,进一步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大力弘扬敬老孝老中华传统美德,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需要,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第一,基本原则。一是鼓励多缴多得,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缴费补贴(入门费)比基本养老保险相应档次提高一倍。二是筹资的权责明确,明确了城乡居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的责任;三是保障水平适度,待遇领取方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是普惠与倾斜相结合,在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的同时,向低收入群体倾斜。五是体现儿童孝善,从制度上解决了老年人养老、贫困返贫的问题。第二,资金筹措。由个人(供养人员、家庭)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和其他缴费资助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缴纳标准定为每年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档次。市政府(入口处)负责提供政府补贴。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缴费给予补贴。对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补贴给予鼓励。第三,待遇领取条件。年龄在65岁以上、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第四,待遇标准及其调整。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终身支付。国家补助(出口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元;年满80岁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有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群体,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不包括低保和特困群体)。补充性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缴费、补贴和补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低收入者标准随经济发展和价格变化等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动态调整。第五,相关对象的认定。对于城市和农村低收入老年人、无经济能力的儿童和无经济能力的儿童的父母等情况进行了认定。第六,基金管理。就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层次、筹集主体、管理、发放、投资运营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商品化的投资运作补充养老基金。第七,经办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确定承办单位,业务档案参照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省级社保局与税务部门共同对信息系统进行升级。第八,组织领导。提出了加强法制保障、财政保障、工作保障和政策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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