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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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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2018年1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暂行规定》,明确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和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所出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对管理者进行选拔和考核。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9〕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天津市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解读分析】

《实施规定》主要包括出资人与受托人的职责、管理与监督、重大事项的管理、管理者的选拔与考核、责任追究7章共28条。

㈠业务预算和收入的收集。财政部负责制定国有金融资本收益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对所出资金融机构行使出资人权利,建立派出股东人才库;编制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促进国有金融资本合理配置。根据出资的具体情况和产权归属,由财政部门对国有金融机构应上缴的国有金融资本收益进行收缴、监交。㈡管理人员的选拔与考核。财政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出资机构应根据金融机构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行业特点,建立差异化的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对其任命的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㈢管理其他重大事项。投资人依照法定程序,委派股东代表到所出资的金融机构,任命董事、监事,并参加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落实和维护董事会对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合法权利。派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履行职责时,应及时向出资人机构报告。出资机构负责加强对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技术支持和监督评估,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

《实施意见》的重要意义:建立统一的出资人制度,强化出资人职责,是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基础和关键。这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也是深化新时期国有金融机构改革的一项有益探索,明确回答了“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的问题。在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面,明确了地方财政部门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同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持续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更好地服务天津市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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