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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管理规定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切实履行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职责,有效防治工程质量问题,全面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中发〔2016〕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制定了《上海市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这一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明确了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新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根据项目规模,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总监(首席质量官)、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人、施工质量负责人,并明确各自的质量责任。第二,明确工期成本要求。勘测、设计和施工工期确定后,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的,必须经专家论证,符合技术可行性,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第三,明确项目公司的责任承继问题。在申请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企业注销后开发项目法律责任承续说明材料,明确项目公司注销后,承续该项目质量责任的主体。第四,积极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关于推进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19〕3号)等相关规定,购买质量保险,并通过合同约定等方式,为保险公司委托的风险管理机构开展住宅工程项目全过程质量风险管理提供支持。第五,实行记分动态管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根据扣分分值多少,对项目负责人分别给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黄牌警告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黄牌警告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停工通知》的处罚。第六,实施房屋建筑施工与销售的联动管理。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违法违规问题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如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工等,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工等,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如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工等,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第七,实行信用管理。将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限制。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开工质量和安全条件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进行重点审查,不适用告知承诺等简化程序;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频率,加强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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