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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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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料背景】

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原湖北省农业厅于2014年制定了《湖北省家庭农场示范创建办法》,以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规范家庭农场示范创建活动。在实施6年多的时间里,湖北省已经创建了1008个省级示范家庭农场,有力地推动了家庭农场在湖北省的快速发展,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标准化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稳步提升。它对保证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和家庭农场示范创建的实践,党和国家对家庭农场的基本特征有了新的认识,工作思路有了很大的改变,经营方式也有了很大的调整。家庭农场主不再需要农民身份;不再追求土地等生产资料的过度集中,而是要看是否达到最大的规模效益;家庭农场主认定管理调整为名录管理。湖北还进一步明确了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提出了"六有"家庭农场的概念,并提出了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八个方面条件:发展理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友好,经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家庭农场创建办法》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和实践的要求,亟需重新颁布实施新的《湖北省示范家庭农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解读分析】

《办法》共五章二十条,主要规定了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所需材料、认定程序、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家庭农场和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制定目标、创建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原则、频率和待遇进行了规定。第二章,申报条件,规定了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必备条件和支持材料;八个条件中至少五个条件,即:申报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必须先被湖北省认定为“六有”家庭农场,达到“发展观念新,产品质量优,科技水平高,经营效益好,产业优势突出,生态友好,经营管理先进,辐射带动明显”。应提供基本情况,生产经营管理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示范带动能力等资料。第三章,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程序。按照名额分配,自愿申报,乡(镇)审核,县级推荐,市审核,省确定的程序进行。第四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已确认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监督检查的程序、取消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资格的情形、处理空出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名额等内容。第五章,附则。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省级示范家庭农场,其效力、解释权、执行时间等内容,要求市(州)、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示范家庭农场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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