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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遴选政策理论】《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一、【资料背景】

近几年来,长沙市不断着力构建规范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2012年率先在全国出台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2017年对《台长政发〔2017〕9号》进行了修订,并配套完善了相关实施细则,形成了长沙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政策体系。伴随着国家和省市有关改革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去年7月《条例》的正式实施,对政府投资计划决策、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等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同时解决长沙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解读分析】

新法共分11章75条,与旧法相比,其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编制政府投资计划。近几年来,长沙市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年度计划收集铺排工作机制。每年年底,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以市人民政府文件下达,作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和调度考核的基本依据。根据以前的规划,我们城市的规划包括续建,新建,预备项目。但是这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政府投资计划必须经过批准或者核准,按照要求我们原来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和没有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的新项目都不得列入计划正文。所以,我们在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计划管理的同时,根据工作实际,增加了储备目录,把达不到计划条件的项目暂时列入储备目录,待条件成熟后,自动调整进入计划,既可以更好地贯彻《条例》,又能适应近几年长沙市工作的实际情况,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

第二,在项目审批管理方面。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环节,是指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具体分为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四个阶段。与此同时,将长沙市以往的立项批复改为项目建议书批复,并优化审批管理,第十九条规定“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储备目录,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此外,对小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还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也相应简化了审批程序,如第二十六条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202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要求,凡已明确资金来源,并原则上在部门经费预算总额内统筹解决的项目,此阶段不需办理投资审批手续。此外,原《办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同管理主要是推行示范合同文本,未按示范文本签订的合同,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合同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都要通过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一次,我们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65号)的要求,简化了合同审查环节,进一步加强了政府合同签订主体的审查责任。

第三,在投资控制管理方面。目前,长沙市投资项目建设任务繁重,财政资金投入的压力越来越大,而近年来仍存在项目超期现象,必须加强投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文件有关条款中,突出强调了项目前期设计概算作为总投资控制的“牛鼻子”。强调概算不得超过投资估算的10%,否则,项目单位应重新申报可研或调整建设规模等;坚持以核定概算为依据,控制项目总投资,将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安排政府投资资金。这次参照省里做法,将超概基金筹集任务明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责任部门承担,并根据单位性质及超概原因,明确了处理超概的几种方法。

第四,在资金管理方面。原来办法中规定“因政策原因调整项目引起的费用调整,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不能调整并支付”。依据条例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综合市财政局和市属平台公司的意见,对条例作了修改,即允许项目建设单位在风险合理分担、权责明确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上述调整的适用条件、范围、计量计价规则、支付流程及双方的权责义务,加强合同约束管理的主体责任,同时还明确了超概算部分不得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调价和支付。这既体现了《条例》“不垫资建设”的要求,又继续强调了投资控制。

第五,监督检查和问责制。借鉴该规定,对评估督导工作特别是项目后评估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并且第六十五条明确加强了超概工程的惩戒问责:“对于施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较多、存在超合同价格和超概风险的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发函警告、约谈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并视情况依法依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对勘察设计深度不足、设计缺陷造成项目施工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存在漏项、缺项等问题,造成建设项目超概10%以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中介机构的责任。

第六,进一步科学地理顺层次管理关系。原来的《办法》规定,“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和区县(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在本办法框架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现实管理中,一方面由于湘江新区、国家级园区、区县(市)政府等不同情况,可能存在全盘实施管理不匹配的问题;此外,各地制定的办法还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增设管理环节。因本《办法》是对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重点,根据“谁投资、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会对此进行修改,并删除了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要求新区、园区、县级政府在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还赋予其依法自主管理的权利,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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