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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遴选政策理论】青海省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青海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进一步加强粮食进口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和保障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第一,切实履行好各级责任。根据粮食安青海省长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各市州政府要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对进口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进口商、进口商和加工企业对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风险控制负主体责任,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控制体系,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负责进口粮食检验检疫的海关部门,督促辖区内经营单位、进口商、加工(储备)企业履行防控疫情的主体责任,做好对外来有害生物的监测。农经部负责督促有关企业加强对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场流通领域进口食品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并对其进行抽检监测。发改委要配合做好进口粮食配额管理工作。粮食局要加强对储备企业的资质管理,督促储备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第二,加强信息交流和共享。根据口岸检验检疫和外来有害生物监测情况,海关部门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进口粮食安全风险信息。农经局对非法转基因、外来有害生物进行调查监测,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发现与进口粮食有关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通知海关。粮管部门协助审核储备粮的拍卖、流向企业是否具备海关备案资格。

第三,严格的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进口粮储备企业经粮食部门审核批准后,报海关备案。对社会企业委托代储的,代储企业凭委托代储合同到粮食部门办理海关备案手续。严格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要求,将进口粮食调往指定企业加工、储备,严禁向没有取得海关备案资格的加工(储备)企业转运。不得直接进入市场流通进口粮食。调运进境粮食的运输过程中要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车辆箱体要干净卫生、干燥、无异味、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并具有良好的密闭性,防止运输途中撒漏、暴发和偷盗。进口企业、储备库或定点加工企业提前向进境口岸和指定海关机构申报转运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途中确需更换运输工具时,应事先申报,并与所在地海关联系,实施监督。储备企业在拍卖前应对参与竞拍的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未取得加工企业加工检验检疫资质的企业不得参加竞拍。

第四,健全安全风险控制体系。进口粮加工(储备)企业应明确防疫主体责任,成立防疫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进口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疫情控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扩散等有效的风险防控体系,完善进口粮食接卸、运输、入库、出库、储存、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和控制等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管理措施,并有效组织实施。

第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监测。根据疫情监测计划,口岸经营单位、加工(储备)企业和粮食换装点经营单位至少每季度在口岸、加工(储备)企业及其周围地区进行一次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并及时向当地海关、农业农村、粮食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对发现的外来杂草等有害生物、农业转基因生物以及进口的粮食自生苗,所在地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企业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在指定的粮食监管场所、储备仓库、加工厂周边区域,以及粮食运输沿线易散失地段,海关部门应对杂草等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和调查。一旦发现暴发,要及时组织相关企业进行应急处理,分析暴发原因,指导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尽快进行整改。

第六,建立全过程的可追溯性管理体系。进口粮食加工(储备)企业应按照全过程管理的要求,建立粮食进口审批、口岸进境申报、接卸、运输、入库、出库、储存、加工、下脚料处理、疫情监测和防治等环节的台帐,并如实填写相关台帐,保证台帐的可追溯性、可核查性、可考核性,将安全风险控制要求落实到位。从发布之日起,原《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粮食安全风险控制的通知》(青政办发〔2018〕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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