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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遴选政策理论】《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实施意见》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更好地做好拉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城市居民的饮用水安全,现就拉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解读分析】

1.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水源地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水源地进行生态环境管理。2.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其饮用水质应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一级保护区内水质应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应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定期向拉萨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确保水源地水质安全。3.对临时水源和即将关闭退出或功能发生变化的饮用水水源地,要明确过渡期限,在过渡期间要加强水质监测,确保供水安全,同时要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拉萨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核定和调整的批复》(藏政函〔2020〕63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过渡期间结束后,应按程序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撤销原水源保护区。4.对本次水源地划分方案外拟新建、迁建的水源地,完成后应明确水源地划分范围,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水源地生态环境管理的依据。5.各水源地的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案,设置界碑、界桩、围栏、标牌和警示牌等。6.各县(区)人民政府、水源地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源地风险排查、水源地水质管理和应急预警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保护区内采取工程措施或水源涵养等生态保护措施,防止水污染物向饮用水水源排放,保障饮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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