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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遴选政策理论】关于实施第六次青海湖封湖育鱼的通告解读

一、【资料背景】

为了有效保护青海湖渔业资源,维护青海湖复合生态共生体系,打造青海湖这一黄金名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青海湖实施第六次封湖养殖。

二、【解读分析】

封湖时间:第六次青海湖封湖养鱼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实施要求: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上捕食青海湖裸鲤(俗称湟鱼),或以任何形式收购、拉运、贮存、贩运湟鱼。湟鱼及其产品不允许上市销售。酒店、酒店等餐饮单位和个人禁止加工、销售湟鱼制品。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青海湖及其入湖河流上修建拦河闸、引水渠、水库等水利工程。不得直接向青海湖湖体排放任何污染物,不得将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及其固体废物排入青海湖流域,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是湟鱼因资源调查、研究等特殊原因确需捕捞的,须经省农林厅批准。四、海北、海南、海西州政府及其所属共和、海晏、刚察、天峻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农业、公安、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切实履行保护湟鱼资源的职责。五、农业和农村部门要组织协调封湖养鱼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活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大对湟鱼加工、销售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警察部门对各种破坏封湖育鱼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六、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干部群众保护湟鱼资源的意识,防止在辖区内捕鱼、贩运、加工、出售湟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青海湖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切实维护青海湖渔业资源安全。七、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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