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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遴选政策理论】《长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细则》解读

一、【资料背景】

201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快建立健全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制和政策体系、支撑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是加强社会监督,完善全民生态环境治理行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解读分析】

该条例共十七条。一是明确了制定目的;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对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三是规定了有奖举报的受理单位、举报方式及受理程序;四是规定了奖励标准,根据处理结果,对举报人给予500~10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五是规定了奖励对象及程序;六是规定了不予奖励的情形;十二是规定了奖励实施时间,奖励对象是负责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同级财政;十三是规定了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十四是规定了对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实行问责;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八条规定了实施时间。

该规则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条例颁布实施后,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各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草原、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水务、畜牧兽医等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接受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奖励。检举揭发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类型较多,范围较广,既有环境污染行为,又有生态破坏行为,更有利于全面保护生态环境。

该规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依据《吉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完善。首先,界定了举报人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概念,使公众更容易利用这一制度行使监督权;其次,要求各监督责任部门明确举报渠道,以便于公众监督和举报;第三,增加了专门条款(第五条),规定了举报受理和移送程序,使举报受理更加规范;第四,在省里规定的范围内,对举报额度进行了更具体的划分,以便于具体案件的具体执行;第五,对举报申请和领取奖励的时限和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督促举报人领奖。

条例中有一些创新之处。该条例的核心内容是鼓励举报,更多地关注对举报人的保护。一是拓宽举报渠道。通过电话、微信、网络等方式,明确监管责任部门,接受举报;二是实行首问责任制。负责代表监管部门与举报人进行沟通的应为同一人,严禁泄露;三是要明确问责方式。检举人发现检举人有泄密行为时,可以向检举人所在的监察机关或上级监察机关举报;四是考虑到检举人一般只敢举报、不敢领奖的现实,对检举人应追究检举人打击报复行为的规定增加了对检举人的责任,为检举人提供方便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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