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材料】
民航导航设备是为航空器运行提供定位和导航服务的重要设备。为了规范相关开、关机行为,加强对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我部于2016年制定了《规程》。但该《规定》主要规范了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开通和使用,只在原则上表述为参照适用。近几年来,随着通用航空的迅速发展和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应用需求的日益增长,对通用航空导航设备提出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范,以切实保障飞行安全。因此,对这一规定作了全面的修改。
二、【解读分析】
(一)增设专章规定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一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将通用航空导航设备分为四级,明确对各级导航设备实行许可或备案管理。二是全方位规定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生产开放、特殊开放、定期开放、拆卸管理。三是加强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管理,明确安装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通用机场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要求通用航空导航设备的运行持续符合民用航空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切实保障导航设备的开放运行安全。
(二)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管理的一部分环节。一是删除与导航设备开放和运行许可条件相关的台(站)地址审查的内容。二是明确运输航空导航设备的具体情况和审查程序,确保导航设备服务连续稳定。
(三)加强对导航设备开放运行的事后监督。一是追加监督检查章节,明确局方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导航设备的运行状况和导航台(车站)的电磁环境对导航设备的影响状况。二是完善了法律责任条款,对规章中的义务条款设置了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