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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遴选政策理论】首次流域立法让长江保护有法可依

一、【背景材料】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长江保护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特定流域进行立法,这是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开创性法律。

二、【解读分析】

理顺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的各种法律关系。在《长江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的长江保护立法是分散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水法》、《渔业法》、《水土保持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长江采砂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江苏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然而,这种立法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这些零散、碎片化的规定在实践中难以有效衔接,针对各流域特殊问题的规范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二是这些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冲突,导致权利义务不清、法律关系不清、权属重叠、权限不清,出现“九龙治水”现象。第三,随着实践的发展,一些法规已经不符合长江保护的实际情况,迫切需要更新。针对这些情况和问题,有必要制定一部全面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的法律,并通过立法将所有相关政策和经济技术措施转化为制度、规范和程序。《长江保护法》以保护和恢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为重点,规定了长江流域内的各种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并设置了“规划控制”、“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恢复”四章。长江保护工作有序、有力、有针对性地纳入法治轨道,克服了当前单项立法之间的冲突和重叠,有效提高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另一方面,《长江保护法》注重总体规划和协调的顶层设计。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实施的要求,明确流域协调机制的职责和组成,建立流域信息共享机制、地方合作机制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同时,还有许多关于政府环境责任的规定,从而进一步理顺了长江保护过程中中央与地方、部门与地区之间的关系。

充分展示绿色发展理念。《长江保护法》作为一部特殊的流域法,突出了注重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基本要求。它不仅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为基础,而且旨在促进资源的合理高效利用,促进长江流域的优质发展。长江流域不仅是我国重要的生物基因宝库和生态安全屏障,而且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具有战略地位。《长江保护法》专门设立了“绿色发展”一章,准确把握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的辩证统一,在绿色生产方式转变中做出了完善的制度设计。该法不仅确立了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的基本理念,还设计了相关具体制度,协调了上下游、左右岸和主要支流的绿色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干线、支流岸线相关项目建设范围的绿色发展红线;明确产业升级和清洁转型的绿色发展措施,加快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建立了资源节约和能源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绿色发展评价机制。这些具体制度不仅是流域管理的探索,也是流域立法的创新,将有效促进长江流域的绿色优质发展。

在实施中,要注重法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流域作为承载着社会、经济、文化、行政等多种功能的自然单元,不仅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还涉及人与人的关系。呈现的法律现象是复杂的、多层次的。随着流域经济的空前发展,除了传统的防洪调度、水权分配等流域事务外,跨流域调水、水库建设等深层次发展也对流域规模的标准化和协调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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